我國現行中央政府體制究竟應屬於何種體制?是一個長期爭論不休的問題。特別是自二○○○年起中央政府政權輪替之後,出現由立法院少數黨執掌行政權,為期八年的少數政府時期,期間引發諸多激烈的憲政衝突。而憲政體制的定位問題,常在這些憲政衝突中被激發,甚至被認為是造成衝突的主要原因。本文擬由憲政衝突與憲法爭議出發,先整理司法院大法官自九七修憲後處理憲政爭議時,對我國現行憲政體制所採取的立場。在確定現行法對憲政體制的界定之後,再進一步分析我國現制的主要缺失;以及提出如何改善這些缺失的政策方向。若從比較法的視角來看改革的展望,本文發現法國二○○八年的實際修憲內容,以及對於其半總統制改革方向的主流見解,都是朝向限縮總統權力與向議會內閣制傾斜的方向,換言之,就是朝向以總理為權力中心的半總統制來發展。然而我國現行憲法的規範架構,其實就是以行政院長為行政首長的半總統制,正是法國菁英認為較為理想的半總統制之類型。就此而言,只要透過適度的修法調整相應配套制度,即使無法透過修憲程序而改革,我國現行憲法所規範的憲政體制仍有良善運作的可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