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984 年司法院大法官作成釋字第187 號解釋以降,發展迄今,大法官藉由一連串判例法之堆砌,針對傳統上歸屬特別權力關係之各個行政領域,逐步勾畫出具有直接外部效力與司法救濟可能性之法律關係部分,相關之解釋字號尤以涉公務員關係者為最。此不僅根本扭轉行政法院舊有之消極態度,更又促成我國公務人員保障法制之建立,公務員之法律地位與司法保障無疑地已獲長足進展。然而,大法官解釋之「重大影響」準則以及現行公務人員保障法制,仍依循「基礎關係」與「管理關係」二分法之理論脈絡,將不具行政處分性質之人事行政行為排除在行政訴訟之外。此不僅不利於行政處分理論之正常發展,且亦忽視機關內部措施同應受到基本權利和其他憲法規範之拘束,更與現行行政訴訟審判權概括條款之宗旨背道而馳。惟自2008年以來,大法官藉釋字第653、691、684 號解釋,相繼就看守所羈押關係、監獄行刑關係和大學生在學關係,明白放棄「重大影響」之一貫立場,顯露憲法解釋路線終將改弦易轍之曙光。職是,本文乃藉由引介德國學說與實務關於公務員職務調動之發展脈絡,以期我國終能徹底剷除特別權力關係尚餘之殘垣斷壁。在職務調動措施之諸多類型中,本文論述首重不同機關間之「調職處分」以及同一機關內之「職務調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