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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法專刊
201302 (59: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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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武裝衝突法對使用武力之限制
作者
田力品 (Lipin Tien)
中文摘要
戰爭法之基本原則應有三項:(一)軍事需要:交戰方得使用任何種類與數量之武力,以達到制服敵軍之目的;(二)人道主義:交戰方所使用之武力肇致殘忍與暴力,如超越軍事利益所需,不得為之;(三)俠士精神:從事武裝衝突之人員不得以以背信棄義(treachery)之方式殺害敵軍,亦不得有詐欺行為。1克勞塞維茲曾言:戰爭是政治活動延續之另一種形式。2因此,當各國以訴諸武力之方式延續其政治活動時,仍應受到國際法之規範。
起訖頁
107-120
刊名
軍法專刊
期數
201302 (59:1期)
出版單位
軍法專刊社
該期刊-上一篇
「臨床裁量權」未入法,等於沒修——評析醫療法第八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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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責原則的憲法論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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