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探討最高行政法院一○一年度裁字第一八九五號裁定。甲所有之「鐵架造開放空間構造物」坐落於臺北市,經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下稱「發展局」)勘查認定其係未經申請許可而擅自建造之建築構造物,違反建築法第二五、八六條規定,乃於一○○年三月二十二日以第一次函告知甲,系爭構造物違法,且不得補辦手續,依法應予拆除。嗣發展局又以一○○年八月十九日函通知抗告人應於一○○年九月十三日前自行配合改善拆除,逾期相對人將於一○○年九月十四日上午九時三十分起會同警察局強制拆除。針對第二次函甲不服,提起聲明異議,經臺北市政府為異議無理由之決定,抗告人提起訴願,亦遭訴願機關內政部為訴願不受理之決定,遂提起行政訴訟,並經裁定確定在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