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一三年一月六日彰化地檢署前天以「貪污治罪條例」起訴十多名國立大學教授震撼學術圈,檢察總長曾作成統一偵辦標準,認定涉嫌浮報國科會補助費之公立大學教師為刑法上之「授權公務員」,將以貪瀆及偽造文書等論罪;私立大學教師,則以背信、詐欺、偽造文書等論罪。上述法律見解,除了顯示二○○五年修正公務員定義之後,非但沒有釐清問題,反而製造了更多問題,為了釐清上述問題,本文先思考公務員作為行為主體處罰的理由;再者討論二○○五年刑法修正公務員定義後相關概念的爭議並確定其理論基礎;最後回到本案法釋學上,以及從刑事政策的角度,提出建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