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有價證券之價值以發行該證券之企業的財物、業務狀況為依歸,參與證券市場之投資人必須依其所能取得相關資訊為基礎,根據個人分析能力與投資經驗,作成投資判斷,故證券市場之相關當事人應將投資人作成合理判斷所需之必要資訊公諸於世,使參與證券市場之投資人有機會取得該等資訊,此乃證券市場運作得以公平、公開、合理,所不可或缺之前提要件,企業公開大可分為發行公開與繼續公開,而企業公開制度也必須滿足安全性、正確性、最新性及利用容易性的要求,本文由證交法相關規定檢視上述要求,發現證交法在上述幾個要求中似乎仍嫌不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