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犯罪的成立上有各式各樣的保護法益,貪污罪、賄賂、圖利在本質上有何不同?本文先從公務員操守出發,探討所謂公務員之廉潔性以及不可侵犯性是否為保護之法益?於現今著重保護人權的環境和人性尊嚴受到重視的時代,國家的威信似已不足成為保護法益,因此本文提出國民之信賴作為新的標準。即使以此為標準,仍然會有邊緣事例的存在:例如僅僅便民或行政裁量是否會構成圖利罪?由於我國圖利罪牽涉到圖利國庫,因此皆有成罪可能;本文因此從違法性的角度出發而提出立法修正芻議,並提出相關立法問題,如斡旋收賄罪、舉動犯或結果犯、主管或非主管等刑法修正草案之問題。最後並論及行賄和受賄之人何者較具處罰之必要等刑事政策問題,期待相關立法修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