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本文係針對八十四年修正之刑事訴訟法有關簡易程序的部分加以論述,探討如何擴大簡易程序之適用,達到訴訟經濟的目的。除分析簡易程序之利與弊外,本次修法,主張為保障被告之利益,承審法官應先訊問被告,以明是否確係符合簡易程序之要件,防止擴大簡易程序之弊。此外本次修法擴大適用對象及處刑範圍,並簡化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製作,使簡易程序於客觀上已極好利用;所餘者則為強化當事人及法院對簡易程序的適用,以實現本次修法擴大適用的良法美意。惟須注意,若被告並無自白或對案件仍有爭執,則為保障被告之權益,不宜適用簡易程序,而由通常程序進行審判,以符簡易程序之旨。(本文撰寫於舊法時期,尚未更新內容,敬請注意修正後之新法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