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美國於一九九六年通過了傳播通訊法,其影響層面廣及於電話、無線電廣播電視、有線電視、以及網際網路。立法初衷主要是期望透過大幅降低管制之方式,迎接國家資訊基礎建設或者資訊高速公路所帶來之挑戰。該法案開放了電話服務市場、將有線電視系統跨媒體經營限制與費率管制措施鬆綁、放寬媒體市場佔有率、頻道及執照等限制。關於通訊傳播媒體之內容管制,係本次立法最受爭議的部分,包括傳播通訊業者對於具有色情和暴力內容之節目和資訊之處理方式,以及建立管制國際網際網路色情與不當資訊之措施,反對者與贊成者各持己見,立法者的智慧更為重要。修正傳播通訊法的目的若是為了給大衆更多選擇,反網路猥褻資訊的立法是否違背原意,值得深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