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釋字第三九一號解釋涉及立法機關究該擁有預算之增額修正權與否的問題,本文之論點大致可分述如下:一、本土公法領域中之「財政法學」應受到重視,在這觀點之下,應將憲法第七十條之規定具體化及細密化,本解釋遽然認定一切預算之增額修正皆該當憲法第七十條或釋字第二六四號解釋,體例上難謂周到。二、本號解釋對於預算性質之看法接近日本戰前之「預算行政說」,惟此說悖逆財政民主主義之要求,本號解釋之論理也難以正當化此說。三、藉由對美國、日本、德國對議會增額修正權之比較,可知政治體制之異同不必然導出預算之增額修正權之有無,本號解釋以憲法第七十條規定否定此權限,自文義與體系解釋而言足稱允當,但不同意見書的「預算同一性」基準亦值贊同,惟後說有進一步類型化之必要。四、 簡而言之,本文以為該號解釋採取保守的看法,作過多政治考量,重視行政部門而忽略國會功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