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曾就「武功國小老師體罰學生賠償事件」作成八十三年訴字第一八六一號民事判決(載於月旦法學,試刋號,第一一七頁下)。於該判決中,法院一方面認為,公立中小學教師之教學活動,乃屬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之行為,該教師於教學活動中,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應由國家依國家賠償法負賠償責任。而另方面卻又認為,被害人得依民法之規定向該教師個人請求損害賠償,並判決被告教師應負賠償責任。此項見解,是否妥適,誠值研究。又本件被告教師應負賠償責任之法律依據,究為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抑或民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第一項前段,於該判決中,並未指明,其論理過程及理由構成,稍嫌簡略,亦值檢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