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A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為一五萬股,其中三萬股為無表決權特別股,另因股東甲受破產之宣告而由A公司按市價收回其持有之普通股二十萬股,抵償其結欠A公司之債務。A公司章程並規定一股東而有已發行股份總數三%以上者,其超過部份之表決權以八折計算。A公司現有乙、丙、丁、戊、己五大股東,分別持有普通股十三萬股,其餘股份則分屬持股皆未超過一萬股之小股東。A公司召集股東臨時會討論將公司部分土地資產以低價租予股東乙之議案。此次股東會,丙委託乙代理出席,戊、己則委託丁代理出席,其餘股東則無委託他人代理出席之情形。試問有關此一議案之股東會決議成立要件如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