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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判決/八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二五五一號—林佩民遭軍車撞死家屬請求國賠,經最高法院廢棄原判決發回更審案
作者 月旦法學雜誌編輯部
中文摘要
"本件高院: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二項所稱之「行使公權力」,係指公務員居於國家機關之地位,行使統治權作用之公法行為而言。此項公法行為固可廣及於提供給付、服務、救濟、照顧等方法以達成國家任務之行為,但國家機關如僅立於私法主體之地位,從事一般行政之補助行為者,即與行使公權力有間,不生國家賠償法適用之問題。查原審雖認定周泰毅駕駛軍車載運連部營具及彈藥至湖口基地而發生車禍。惟周泰毅基於何種情況須以軍車載運上開物品?該載運物品行為之目的為何?此與認定該行為究係行使統治權作用之公法行為,抑係居於私法主體之地位所為之一般行政之補助行為,該行為是否為行使公權力之行為,至有關聯。原審未詳為調查審認,遽認該行為顯為行使公權力,據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尚嫌速斷。本件事實既欠明瞭,本院自無從為法律上之判斷。上訴論旨執以指摘原判決其敗訴部分為不當,求予廢棄,非無理由。"
起訖頁 115-116
關鍵詞 廢棄原判決更審戶籍謄本行使公權力車禍肇事
刊名 月旦法學雜誌  
期數 199512 (8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監察院糾正案文/八十四年度台經字第五六二一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不當擴張解釋勞基法第八十四條被糾正案
該期刊-下一篇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四年度簡上字第一號—持有座車票旅客無法上車台鐵被判賠償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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