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勞動基準法原是國家對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之強制規範,為雇主及勞工所應共同遵守。而公務員與國家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則完全依照公務員法令的規範。二者為相互平行之法律領域,理應不發生重疊。惟我國公營事業數量衆多規模龐大,公營事業從業員在我國勞動人口總數中佔有相當比重,其中又有比例甚高之從業員具有公務員身分。而公營事業大部分又是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行業。在勞動基準法實施之後就產生大量公務員同時兼具勞工身分者。為釐清這類公營事業從業員與國家間權利義務關係乃於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規定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之任(派)免、薪資、獎懲、退休、撫卹及保險(含職業災害)等事項,應適用公務員法令之規定,惟於公務關係無關之其他勞動條件,允許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擇優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