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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於吃茶後算帳時,菜刀插於桌上,揚言如欲收茶資,即要收款人的命,嗣經其友人乙搶下尖刀,而由其友人乙代為付清茶資後當場為警查獲,甲於警訊時自白不諱,並經乙證實無誤,且有尖刀扣案可證。一、甲經警移送地檢署偵辦,檢察官偵查後可否對甲職權不起訴?二、甲經警移送地檢署偵辦,檢察官偵查後可否對甲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三、如台灣高等法院對甲判決成立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二項、第三項以恐嚇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未遂罪,甲不服於民國八十四年十月五日向該院聲明上訴,法官於八十四年十一月十五日時,應如何處理此一上訴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