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本文透過介紹德、日司法改革概況與經驗,作為日後我國司法改革的參考。西德時期的「大司法改革」規模甚大,嗣因各部會抵制、議會負擔過重等因素而未臻理想。據此經驗後來決定以司改須與民主主義相結合,主張應以法曹(意識)之改革為先,係為內部之司法改革,不過基於許多阻礙因素,導致許多理念未能實現。日本司法制度因歷史因素而採取美式規格,惟後來形成司法官僚體系。為了導正其制度弊病,以求突破司法行政權箝制法官(院)之現況,各方均對一九六四年提出司法制度改革方案大加批評,以求活潑法官與法院整體氣氛,但是此種官僚體系仍持續至九年代。我國歷來司改可分成官方與民間二方面,惟後繼無力,總歸不了了之,日後應參酌德日經驗,首先從制度與法官個人因素兩方面同時進行改革,方能有成。(本文寫於釋字第五三號解釋作成前,併此敘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