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日本獨占禁止法第九條之二對於資本額或純資產額在一定金額以上之大規模公司,限制其可以持有股份之總金額不得超過其資本額或純資產額兩者中較多者。蓋大規模公司若得以透由借款,取得超過自己資本(產)額度的股份,則將會造成事業支配力的過度集中,並有可能強化大企業間相互持有股份之趨勢,加速所謂企業系列化或企業集團化的進行,使得自由競爭的市場交易秩序蒙上不少陰影。為防止此等弊端之發生,乃於昭和五十二(一九七七)年的獨占禁止法修正中,導入此一條文之規定。該條條文第九項並規定,資本(產)額在前二百名以內之公司其資本(產)額有明顯的增減之情形發生時,得以政令修改前述資本(產)額之額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