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我國籍之甲海運公司,擁有登記為A國籍之某船舶,並以之經營國際海運業務。該船之船員為B國及C國國民,多年來一直向甲請求調整薪資,惟甲均以公司財務為由,僅作象徵性調整。去年該船航經B國,在B國某港口停靠,準備裝卸貨物時,該B國籍船員為迫使公司加薪,乃發動杯葛,並揚言已請求港區之工會協助,配合暫停對該船之裝卸貨物業務,阻止其繼續航行,希望甲就加薪一事表現誠意。甲迫於無奈,乃與船員於港區以中文達成書面協議,甲同意依其所提條件加薪,並回溯至三年前分期補發調整後之薪資差額,且應滙寄一定數額至台北某銀行之特定帳戶,作為履約保證金。雙方亦在書面中記明該契約所列條件,均為甲所自願接受,若遇爭執,即以台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該船離開B國,返抵我國後,甲即宣布該書面協議無效。假設管轄權無問題,且依B國法律規定,船員之杯葛及施壓均屬合法,該協議為有效,船員並在台北地方法院起訴,請求甲履行契約時,台北地方法院應認該契約之準據法為我國法律,甲公司得以意思表示被脅迫為由,依民法第九十二條規定撤銷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