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金融機構內以電腦為中心之意思形成與財產處分系統的特色,是所有重要的決定都由電腦完成。除了讓電腦運作的程式與資料是由程式設計者與銀行客戶輸入外,在整個意思形成過程中皆無人的介入,其交易的結帳並不經過人的判斷作用,而是由電腦自動化處理完成。因此,如果利用電腦操縱(Computer-manipulation)來影響電腦資料處理之結果,而獲得財產上利益,在適用詐欺罪的構成要件上將有困難。主要的原因在於,傳統詐欺罪的構成要件之一是行為人「施行詐術」而使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據刑法向來的見解,「錯誤」是與人有關之心理事實,與錯誤相對應之「施行詐術」必然也僅限於對人想法的影響,但是這些特徵在電腦操縱自動化處理過程中都不存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