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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腦詐欺案:第二講刑法第三三九條之三不正利用電腦取財得利罪
作者 蔡蕙芳
中文摘要
金融機構內以電腦為中心之意思形成與財產處分系統的特色,是所有重要的決定都由電腦完成。除了讓電腦運作的程式與資料是由程式設計者與銀行客戶輸入外,在整個意思形成過程中皆無人的介入,其交易的結帳並不經過人的判斷作用,而是由電腦自動化處理完成。因此,如果利用電腦操縱(Computer-manipulation)來影響電腦資料處理之結果,而獲得財產上利益,在適用詐欺罪的構成要件上將有困難。主要的原因在於,傳統詐欺罪的構成要件之一是行為人「施行詐術」而使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據刑法向來的見解,「錯誤」是與人有關之心理事實,與錯誤相對應之「施行詐術」必然也僅限於對人想法的影響,但是這些特徵在電腦操縱自動化處理過程中都不存在。
起訖頁 70-81
關鍵詞 電腦詐欺犯罪刑法第三三九條之三不正利用電腦取財得利罪詐欺罪
刊名 月旦法學教室  
期數 200608 (46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刑事證據法:第四講近年來重要刑事司法實務見解選評(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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