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民法第一六七條規定之強制認領事由,在裁判上即是作為以上推定基礎的間接事實。若要證明推定事實(父子關係)不存在,則須提出不論或然率如何充足,但本來即屬不可能之證據。故在結果上「不貞之抗辯」或「多數關係人之抗辯」自然成為被告主張的內容,而民法第一六八條規定即為保障強制認領制度之必然立法。認領制度的存在,原本乃是父系中心思想的極致表現,即所謂「親本位」乃至於「家本位」親子法制的防火牆,因而產生如民法第一六八條之規定,不顧非婚生子女之利益,竟以其生母於受胎期間內「多數性交」之事實,作為駁回生母請求法院追索生父的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