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刑法上以「業務」作為犯罪成立之要素者乃是規定於分則各罪之中,有:非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第一三二條第三項)、業務登載不實罪(第二一五條)、利用權勢機會性交猥褻罪(第二二八條第一、二項)、洩漏業務上知悉持有秘密罪(第三一六條)、洩漏業務上知悉持有工商秘密罪(第三一七條),共五項犯罪。在前述五項犯罪之中,第一三二條第三項非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由於其構成要件將「職務」或「業務」這兩個文義上彼此不易區別的要素予以並列,是以,本文將此部分留待最後再予以論述,至於其它部分,則是依照條號順序,先後探討個別犯罪所指涉的「業務」概念,合先敘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