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於符合比較法學研究的前提下,本文參考日本教育改革情況,分析我國現狀認為:考察日本教育基本法制定過程,其體制不僅走出戰前明治憲法體制的陰影,合乎戰後日本民主憲法基本精神,更被視為對日本憲法不足部分的補充,而有教育憲法之稱。綜觀我國歷來教育行政的建制過程與現況,我國相對於日本,在教育範疇與明治憲法體制似較為類似,國家機關不僅在教育外部事項有決定權,在不應被侵入的教育內部事項也具有宰制力量,甚至於攸關人民基本權利的教育事項行政,亦常常違反法律保留原則。在肯定國民教育權的前提下,有必要重新思考整體教育行政的法建制,應透過教育基本法的制定,在教育內部事項排除國家公權力的不當支配,始符合自啟蒙運動以來肯定教育對於個人自我成長所具有的意義,以徹底完成國家對於人民提供教育服務的重要任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