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權與代理權,其本質並無太大差異,目的均為保護和增進未成年子女之利益,故單以同意和代理之法律構造不同,而課以不同之要件(前者無庸考慮子女利益,後者則要),並非合理。其次,從保證契約之觀點言,由主債務人之成年子女與配偶所為之近親保證,鑑於與主債務人有密切之情感聯繫,容易造成保證人契約締結自由度之低下,又保證人缺乏交易經驗及正確分析風險之能力(稱「交涉力之劣勢」),因有此類特性,尚有特別保護近親保證人之必要;何況本判決之保證人係主債務人(公司)經營者之未成年子女,其所受父母之影響更不言而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