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現代國家行政已非傳統之「夜警國家」,係屬給付行政國家。於此等情形下,行政機關不行使規制權限而形成三面的行政法關係行政機關、相對人與第三者,導致國家賠償案件發生時,實務上向來皆否定國家責任之成立。本文研究目的即在分析解構國賠法第二條第二項後段規定:認為實務向來以因果關係的判斷否定行政不作為國賠成立的可能性,實過於嚴苛。再者,又率然以「反射利益」理論排除行政機關不作為的違法性,甚為不妥;即令確定行政法規以保護第三者利益為目的,若未克服自由裁量理論之障礙,亦無法導出其作為義務,而肯定其國賠責任。因此建議需採取寬鬆標準的裁量權收縮論,始能達成福利國家保護人民之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