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我國中央及地方之間,其權限發生爭議屢見不鮮,追根究柢,地方自治權的本質及內涵未獲正確理解及掌握,毋寧才是癥結所在。關於地方自治權本質之學說,有固有權說、承認說、制度保障說、人民主權說,而後兩者則較為多數學者所採。另外,若欲探討地方自治權之內涵,從我國之憲法原理,並參酌國際間地方自治之動態應係可行的方法。就國際發展趨勢而言,其已確立團體自治的精神,而認原則上地方自治團體對地方自治事項享有排他性概括權限,並兼顧住民自治、參與地方事務的權利,且宜賦予地方自主組織權、自主財政權等。若以此來檢視我國地方自治之現況,則地方之享有自治立法權、自治組織權、自治財政權、住民自治權等似在法制面有不足之處,而應加強制訂地方公務員法、地方財政法之立法。此外,引進住民解散議會制度及住民訴訟制度,以強化住民之直接參與及監督地方自治機關之機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