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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行政契約(或公法契約)之觀點,導入Pennhurst State School,Chevron U.S.A., Inc.,Arlington Central School等判決,討論美國社會福利政策在社會安全法下,執行層面之行政法律關係,與受國會有條件補助之影響,分析優劣成敗,並從以下主題切入,期將法律事實與關係完整呈現。
一、美國社會福利計畫(social benefit programs )或公共福利計畫(publi c welfare programs)之基本架構。
二、美國社會福利計畫與聯邦或州預算之搏奕。
三、福利計畫私營化之源頭、執行與結果。
四、政府職能之福利計畫私營化與私企提供產品與服務之市場化之間應有區隔。
五、福利計畫私營化可節省成本、增加效率之迷思。
六、回歸公法契約之必要性。
其中最大之亮點即強調學者Michele Estrin Gilman之理論,闡明社會福利計畫之執行,經私營化後,並無法達到完全競爭及提高效率之目的,反造成〝圍標〞、〝任務與表現無法衡量〞、〝貪腐及不適任〞之現象。回歸美國學者David A. Super站立契約之立場,論述私營化可節省成本、增加效率之迷思,充份解釋了私營化後信賴保護原則違反之理由,而非一味地以公法價值批評之。該公法價值,不外如下: 私營化後對政府職能之公共價值(public value)之扭曲。私營化結果已傷害了正當保護程序(due process of law)。私營化已侵害了聯邦體制(federalism),以及聯邦與各州間之法規範分立(diversity)與負責(accountability)之界限。私營化後信賴保護原則之違反,特別係營利化之私人組織(for-profitprivate organization),可能無法實現社會福利計畫時,而被公民拒絕認同。
最後,必須回歸問題本源,美國政府對醫療健保之支出,從1995年以來,急遽上升;支出費用占GDP 比率,從該年之10.1%上升至2010 年之16.8%,如此將逐年增加預算赤字。如不徹底改革,根據美國白宮經濟顧問委員會之推估,2040年該比率將劇增至34%,後果堪虞。同時,並據以提出我國長治久安之計,應厲行我國2001年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53號解釋,確認了中央健保局與公私立醫療事業間之法律關係為公法上之關係,所簽訂之合約係公法上之契約,則公共價值之內涵:資訊公開、立法監督、利益迴避、基本權不中斷等,均應予一體適用於公法契約之上,方足以解決查核醫藥之價格黑洞與厲行分業制度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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