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外國立法例及國際公約中,扣押、凍結為保全沒收之前置程序,究其性質,為強制處分之一種,禁止或剝奪財產所有人或持有人使用、處分其財產,外國法例均將沒收及保全之對象及方法明文化。按目前我國防止犯罪所得移轉制度有許多缺失,鑑於犯罪所得之沒收涉及人民財產權之保障,沒收及保全沒收之程序須符正當法律程序之宗旨,本文擬討論下列各項問題: 保全沒收程序欠缺正當法律程序之保障,違反憲法第15 條關於人民財產權應予保障之規定; 對保全沒收程序如何請求救濟在目前法無明文; 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發還被害人或第三人之程序付之闕如。故本文建議應依法律保留原則增訂專法規範沒收、保全犯罪所得之程序,及人民受到前開處分請求救濟之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