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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東吳法律學報
201207 (24: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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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租稅法上舉證責任證明度與類型化方法之研究--以贈與稅課徵要件上贈與合合意之證明為中心
並列篇名
The Burden of Proof and Standard of Proof and Typification in Tax Law
作者
盛子龍
中文摘要
在實務上,父母將金錢轉入以子女名義開立之帳戶,經稽徵機關核課贈與稅,父母雖以其並無贈與意思為理由提起行政救濟,然絕大多數均遭法院判決駁回。就此本文評論之判決所提出之理由極具代表性,其勝負之關鍵涉及下列租稅證據法上三個重要問題,亦即本文將嘗試探討之重點:(1)父母與其子女間之財產移轉是出於贈與意思之舉證責任應由何造負擔。(2)租稅法上之證明度為何。(3)父母有無贈與意思,證明上相當困難。實務上往往運用租稅法上類型化方法予以克服。究竟租稅法上類型化方法之意義及運用之界限為何,應予釐清。
起訖頁
41-86
關鍵詞
舉證責任
、
協力義務
、
證明度
、
類型化方法
、
表見證明
、
Burden of Proof
、
The Obligation to assist the reporting of the required information
、
Standard of Proof
、
Typification in Tax Law
、
Prima Facie Eviden
刊名
東吳法律學報
期數
201207 (24:1期)
出版單位
東吳大學法學院
該期刊-上一篇
建築師民事責任之基本問題--以德國法制及我國實務見解回顧為觀察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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賄賂罪的「職務上行為」概念--兼評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7078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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