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專門職業人員,由於建築設計、施工之良窳事關一般民眾身體、財產之保護,建築師工作具有高度公益性,故對其責任要求為高。惟建築師與委託人間契約關係究為承攬、委任、僱傭抑或混合契約;對於建築師所應負擔之契約責任內涵應如何具體化確定,是否包括德國法上發展之諮詢、建議、指示、闡明、協商、守密、協調及整合等義務,於我國實務上未見定論;就建築師民事責任之請求權基礎,於建築師與委託人間,基於契約內容之不確定,而出現多數之主張,就建築師與建物買受人或第三人間,究應以侵權行為或消費者保護法處理,我國實務皆有採用。基於我國對上述問題討論仍未見明朗,本文擬藉助德國法上實務及學說所形成之共識進行說明,並整理我國目前實務見解,而能提供不同比較法視野,供實務及學說參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