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磁紀錄已於今日刑事程序中扮演極為令人矚目的角色,在許多的個案中,其皆成為偵查機關用以證明犯罪事實的重要證據。然而,由於電磁紀錄不若有體物,係無體的資訊,無法直接由人的感官得知其內容,必須附著於載體之上,為要搜尋載體內有無所需的資訊,偵查機關多必須要長時間扣押載體,甚至是電腦相關設備。無疑地,其勢必會對相對人財產權益造成不小的衝擊。此外,電磁紀錄載體中多存放有與本案無關的私密資訊,而在電腦鑑識的過程中曝露於偵查權限之下,造成對於人民隱私的侵害。從隱私等憲法權利侵害的角度來說,電腦鑑識屬於實質意義的搜索。無論偵查機關實施的名義為何,其皆應與傳統搜索受有相同程度的規制,方得有效保障人民的權利。
本文從隱私及財產權益侵害的觀點,並從美國諸多聯邦法院判決為輔,說明電磁紀錄的搜索扣押的執行方式,與傳統搜索扣押之異同,以及所應受有之程序規範。針對現行法,本文提出了進行電磁紀錄搜索扣押時,適用及解釋的具體建議,併提出今後修法的可能方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