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的任務是給予法益概念實質定義,並提取得以批判刑事立法之規範性判準,作為出發點的是唯一具有批判性潛能的個人法益學說。然而,該學說卻因為法主體性論述並不充分,無法釐清人與法益間的關連,以致其實踐意義相當有限。因此,本文完整證立一個以「人」為中心的實質法概念,指出在支撐法主體性的自由理念之下,法所指涉的是現實領域中的人際相互承認關係,並據此導出法益的內涵:就主體性面向而言,法益是外在自由領域的具體化條件;就交互主體性面向而言,法益是對他人的具體承認誡命;集體法益是法的關係的護衛性體制。而使法益發揮批判性功能的特徵,則是與人際現實有關之普遍有效性。依此,不具普遍有效性或僅具表象普遍有效性之事物,並無法益適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