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統之醫師與病患之間的法律關係,乃是以民法與刑法為重心來加以規範。刑法乃是著重於醫師個人之行為責任,特別是在是否有涉及業務過失致人於死或傷害的認定上, 而民事責任則主要從契約責任或侵權行為責任二個面向, 來檢討醫療過失發生時之責任歸屬問題。從這幾個角度對於醫病關係之處理,也囊括了以往大多數的醫療紛爭形態。但隨著醫療技術的專業化與高價格化,以及醫療行為提供形態之改變,醫療服務的提供漸漸成為一種「公共事務」不再只被視為是醫師與病患之間私人的紛爭,許多醫療爭議都成為公共議題,引起廣泛的討論。隨著全民健保的開辦,在醫病關係的法律規範上也被導入更多的政策性考量,大量的行政法規也隨之介入醫療體系,動輒左右醫療資源分配與醫療服務提供的生態,從雨雪對醫病關係的觀察,也增加了許多必須考察的面向,除了向來的民、刑事責任的處理之外,也有許多新的反省(如組織性醫療、責任體系之調整等) ,從全民健康保險的角度切入醫病關係之檢討,也是不可或缺的一個面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