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體而言,有關人體試驗的倫理規範約可分為四類: (1)個人提出的規範; (2)國家制訂的法規; (3) 國際組織訂立的準則; (4) 圈內機構團體(如醫院)規定的守則。從歷史的觀點說,前三類倫理規範的發展過程,依序是先有個人構想的建議,例如英國的博西普(Thomas Perciva1) 早在1803 年便己試圖確立人體試驗的倫理規範,接著出現國家制訂的法規,例如普魯士政府在1900 年曾發佈規範人體試驗的行政命令,最後才有國際組織訂立的準則,例如二戰盟軍軍事法庭在1947 年建立的紐倫堡守則(The Nuremberg Code)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