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本文首先指出對於安樂死的定義與評價,由於法規有一定的抽象性,不可能以個案方式立法,與醫學的思考大不相同。甚至於在法學內部,安樂死的定義也呈現一詞多義的狀態,可能會造成溝通上的困難。本文並指出,類型化固然是一種常見的法學方法,但目前法學界由於分類不當及欠缺分類座標的原因,對安樂死的類型化亦呈現紛亂之態。面對以上困難,本文認為,法律人的思考必須涵括法學原理與刑法理論等等,未來若考慮修法,綜合考慮安樂死的對象、目的與行為方式;再者,探討安樂死問題時,必須先就現行法規定與整體法規思考,而非立刻跳到合法化的層次;最後,本文指出在現行法處罰加工自殺罪的架構下,立法方向可以往加工自殺的除罪化或免刑化前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