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本篇著重在「審判階段」的緘默權探討。緘默權乃源於英美法上不自我入罪原則,作者首要介紹美國法上之討論,並佐以德日相關規定。美國的刑事被告須於證人席發表意見,故緘默權之行使更為重要。傳統學說上有保護無辜被告、防止刑求、幫助發現真實、維護政府和人民的權力均衡、保護隱私濫和治權等,本文皆對其有介紹及批評。另一重要問題即是行使緘默權衍生之問題,如:若一部回答、一部緘默,則法官或陪審團可否因此為不利被告的推斷?被告行使緘默權之時點,應在審判的開始或結束?又行使緘默權之後的論罪量刑,得否因為被告行使緘默權而為不利推斷?又可否因被告沉默而科以較重之刑?本文對此皆加以嘗試回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