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日本有關電動玩具管理之法律為「有關風俗營業等之管制及業務適當化法」簡稱為「風俗營業法」。該法規範範圍包括色情營業、深夜飲食店營業(如小酒店)、演藝場所營業(如說書),本文僅就電動玩具業部分論述,並兼及相關行政命令。日本管理電動玩具業的法規由中央訂定專法,不需統一規定者則交由地方立法,就管理對象同時有例示項目與概括項目,頗能因應社會變遷,且在管理對象設有例外以符合立法目的。就管理方法方面,採實質審查的許可制,限制營業自由較深。另就該法禁止之事項之違反,設有刑罰規定,並配合管理行為,設有命提出報告、進入權、調查權等監督手段。由日本「風俗營業法」比較可知我國「遊藝場業輔導管理規則」之缺失,並可作為我相關行政法規之借鏡。(按:我國已於八十九年立法通過「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設有若干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