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德國營業法係以營業自由為原則,而聯邦憲法法院則就與營業自由密切相關之職業自由發展出三階段理論,審查對於職業自由的限制是否合憲。就管制方式與內涵而言,營業法區分形式與實質上管制工具,前者包括申報義務、勒令停業、保留許可之禁止,後者則包含專業能力與可信度。德國對於電玩業的管制,在營業法33c及33d,將電玩區分為射悻性與技能性兩種。針對前者,就遊藝機裝設人資格有所限制,機具及裝設地點亦同;針對後者,僅在有兑獎機會者,需要事先許可。而對遊藝場,則於一九六年增訂33i,遊藝場設置皆須經許可,不區分電玩種類,其經營方式的管制重點為保護青少年及環境,而亦對此授權行政機關制定法規命令。上述之德國制度,重在預防性整體政策之制訂,值得我國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