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本文就修正草案妥當與否提出下列幾點意見以供參考:保險人不得以契約免除償還超過保險金額之救助費用;縮短保險理賠期間,明訂保險單僅為保險契約之證明文件而非成立要件;建立內容控制原則,刪除產物保險人應於承保前查明保險標的物之市價規定;及刪除超額承保之處罰規定,因保險標的物隨經濟情況變更難以查明,為求保險業務發展應予刪除;限制保險人參與和解,避免藉故拖延;允許人身保險業辦理以十四歲以下之未成年人或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喪葬費用給付保險,而傷害保險準用之;超過一年之財產保險應準用責任準備金規定,縮短償付解約金、保險單借款之期限,以維護保護權益;規範年金保險給付期間要保人不得終止契約或以契約質借;調整保險業營業範圍因應市場需要並強化其財務管理;並應將保險法除罪化改以行政罰代替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