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專利法修正於2011年11月29日立法院三讀通過,12月21日總統令修正公布,其距前一次專利法修正,已八年有餘。本次修正內容頗多,從修正總說明共列出二十項修正要點即可得知。若不計最後兩點有關過渡條款及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的規定,實質內容有十八項修正。在這十八項修正要點中,有些只是在法律用語上的修正,對實質的內容並無太大影響,例如明確界定創作之定位(第一點)、變更新式樣專利名稱為「設計專利」(第二點)、增訂發明、新型及設計之「實施」之定義(第三點)、將申請專利範圍及摘要獨立於說明書之外(第五點)、明確界定專屬授權相關規定(第十二點)等;有些修正依過去實務經驗,使用者甚少,故影響不大,例如導入復權規範(第七點)、放寬申請分割時點之限制(第八點),修正專利特許實施規定(第十四點)等;有些則是將既有實務予以法律明文化之修正,例如增定並修正專利權效力不及之事項(第十一點)、修正專利侵權相關規定(第十六點,本項修正影響最大者為刪除懲罰性賠償規定,但未列於總說明中)等。真正對於廣大專利申請人產生全面性之影響者,是有關制度面以及實質審查面的變動。這包含有:設計專利制度整體配套規劃修正(第十八點)、完備審查中之修正制度(第九項,合最後核駁通知)、修正舉發相關規定(十三項)。其中,「修正舉發相關規定」為本文所欲探討之主題,修正總說明有以下之敘述:廢除依職權審查之制度;修正得提起舉發之事由,並明定其舉發事由依核准審定時之規定,惟因分割、改請或更正超出申請時所揭露之範圍,或更正實質擴大或變更公告時之專利權範圓者,因該等事由均屬本質事項,核准審定時舉發事由雖未規定,仍得舉發;另就程序規定部分,增訂得就部分請求項提起舉發、舉發之審查得依職權審酌、合併審查、合併審定及舉發審定前得撤回等規定,並刪除依職權通知更正之規定。(修正條文第71條、第73條、第75條及第78條至第82條)可見,舉發從得提起舉發之事由、舉發審查程序到舉發審定,可謂是全盤修正。本次修正有許多參考日本專利無效審判制度之處,亦有文章從日本的制度與實務提出若干問題點與建議事項。惟日本無效審判最核心的準司法審理模式,也就是仿司法裁判之言詞合議審理並未導入。加上近年來我國有關專利無效制度之實務發展自成一格,因而本文擬就新法修正內容可能產生的影響,從實務運用的觀點進行探討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