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鼓勵產業創新研發,提升我國經濟實力及產業競爭力,智慧財產局因應全球化趨勢影響,制定具有國際性之專利制度,對於現行專利法之施行情況研議各項修正議題,自九十五年起陸續召開多場公聽會聽取各界意見後,提出修正草案,並於一百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完成三譚,於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業經總統公布,行政院定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此次修正通過之專利法(下稱新專利法)涉及多項制度之重大變革,特別是我圓白三十三年五月二十九日制定專利法以來,新專利法將施行已久的「新式樣專利」變更名稱為「設計專利」,並開放關於部分設計;電腦圖像及使用者圓形介面設計(Icons & GUI) ;成組物品設計之申請,並規劃設計專利制度的整體配套,且新增衍生設計制度,並廢止聯合新式樣制度。對於尋求視覺創作保護的專利申請人而言,從現行專利法的新式樣專利制度轉變到設計專利制度,並非僅是簡單更名而己,除了瞭解新專利法施行增加的法定保護標的外,專利申請策略亦必須隨之有新思維方能在設計專利制度的施行下獲得最佳的保護模式。以下本文將先回顧現行專利法的新式樣專利制度下專利申請的模式,再就新專利法開放的部分設計專利申請討論新的思維模式,並輔以諸多案例的情況介紹在現行專利法下申請新式樣專利的方式與新專利法下申請設計專利的方式,最後再提出關於制度運用下的建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