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問題緣起
貳、還原刑事訴訟法第163 條第2 項但書立法的真相
一、立法委員主動提案修法,司法院全力支持二、「公平正義之維護」的真義
三、法務部與司法院的路線之爭─職權進行vs.當事人進行
參、對最高法院101 年度第2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內容的辯證
一、最高法院不能以決議來變更法律規範的實質內涵
二、法官依職權調查並不違反無罪推定原則,與檢察官的舉證責任不生衝突
三、曉諭權與調查義務並不等價,無法相提併論
四、只對被告有利事項始有調查義務,已違反法官之客觀中立性
肆、法官造法不能違反權力分立─代結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