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緣起
貳、何為修復式司法
一、定義
二、基本模式
參、營造修復的氛圍
一、理念倡導
二、深化理論架構
三、融入學校課程教育
肆、研擬試行方案
一、定名為「修復式司法試行方案」
二、適用於刑事司法程序的各階段
三、不限制案件類型
四、當事人及案件性質
五、尊重當事人之自主意願
六、以被害人─加害人調解(VOM)為主要模式
七、以地方法院檢察署為核心
八、以暫不修法為前提
九、原有之程序仍併同進行
十、成效評估著重於案件品質而非案件數量
十一、中央與地方的夥伴關係
伍、試行方案執行概況
一、地檢署案件類型
二、地檢署執行方式
三、運用修復促進者模式
四、運用修復陪伴者模式
五、個案研討
陸、試行方案執行成果
一、受理案件類型
二、協議類型
三、被害人與加害人的感受
四、建立運作模式
五、籌備的關鍵元素
六、執行困難
柒、未來展望
一、續行試辦
二、持續辦理宣導及教育訓練
三、強化與調解機制之搭配
四、運用修復式程序處理校園衝突事件
五、扶植民間團體投入修復式司法方案
六、試辦少年矯正機關修復式司法方案
七、持續辦理成效評估
八、與大學或研究機構合作
捌、結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