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監管異質性是將雙罰制引入組織型行政許可監管責任體系之基本前提。組織違法結構雙層特性決定了單罰制所具有的“敲山震虎”式監管缺憾;組織規模特性加劇了行政許可持有人監管事實信息優勢地位,降低了其違法成本與難度,而“熟人”監管背景特性則放大了組織型行政許可持有人“管制俘虜”能力。雙罰制具有兩個層面的制度價值:一是作為監管懲戒機制,其增強了行政許可持有人違法阻却力量,加大了行政許可持有人違法成本;二是作為守法責任傳遞機制,雙罰制在驅動行為個體自律的同時,也在倒逼組織自律,激發組織守法內生動力的生成。雙罰制的科學合理建構需以解決適用範圍、責任分配、行為責任個體確定三個方面的標準問題為支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