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以防止被保險人不當得利這一統一的價值引領之下,大陸與英美兩大法系發展出法定的債權移轉與權利法定代位兩種不同的制度安排。由於不真正連帶債務理論的局限,法定的債權移轉無法有效地防止被保險人的不當得利,而權利法定代位則有助於克服前者所面臨的困境,並以此成為一個相對優化的制度選擇。我國目前的研究已經對法定的債權移轉的困境展開初步的檢討,但是,其尚未對不真正連帶債務這一基本理論構造進行深刻的批判。因此,當下的研究有必要上升到防止被保險人不當得利利這一價值高度,由此證明不真正連帶債務理論所構造的保險代位權制度存在著價值落空的困境,從而為我國當下保險代位權制度的重塑奠定基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