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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大學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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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urnal of National Taiwan Normal University

本期專題是「民主與人權」,共收錄論文三篇。現代民主社會中,人們意見不一,價值觀也不盡相同,所以在形成公共政策時,就難免產生矛盾與衝突。譬如人們自認有很好的理念,於是傾向透過立法,推行於社會,廣義來說,這涉及道德立法議題,但也有人認為重點不在積極地推動道德立法,而在於消極地嚴守不傷害的原則。

密爾(J. S. Mill)在《論自由》(On Liberty)中嘗試劃分公權與私權的合理界限。籠統地說,只要不損害他人的利益,個人就可以自由追求自己喜好的目標。這一所謂傷害原則,非常流行,也是多數自由主義者所信守的。但這原則是否充分呢?又是否合理呢?在法律及哲學界一直都有討論。

本期第一篇論文是〈道德立法論與傷害原則之爭議—重新審視德夫林與赫特的辯論〉,由香港浸會大學宗教及哲學系關啟文教授執筆。關教授是牛津大學哲學博士,擅長哲學分析和基督教研究。該文專門檢討並反省德夫林(Patrick Devlin)與赫特(H. L. A. Hart)的論辯,以探討道德立法論與傷害原則的重要議題。與一般支持傷害原則的流行說法不同,關教授認為自由主義者得面對兩難之局,關鍵在於如何定義「傷害」;假若將「傷害」的概念訂得太寬鬆,則自由主義者需要接納很多他們並不樂見的法例;而若弄得太嚴謹,則他們需要否定很多他們希望採納的法例。依照關教授的觀點,僅依靠消極的不傷害原則在立法上是不充分的;在這方面,關教授澄清一些對德夫林的誤解,並申論道德立法論有一定的合理性。

第二篇專題論文的作者是國立臺北大學通識教育中心王冠生副教授,論文題目是〈論古德曼與湯普森的審議式民主理論〉。該文處理美國政治哲學家古德曼(Amy Gutmann)與湯普森(Dennis Thompson)之審議式民主理論的討論。基本上,古德曼與湯普森認為不應以多數决來制定决策,而應以溝通審議的模式尋求共識。然因二人以羅爾斯(John Rawls)的反思均衡作為審議式民主的方法論基礎等理由,故有學者認為二人的審議式民主論等同於羅爾斯式審議理論。不過,王教授認為二人與羅爾斯在「是否允許審議的結果為暫定協議?」與「是否允許根據多數決證成政治決策?」兩大議題所見不一,因此古德曼與湯普森的理論僅是羅爾斯公共理性論的延伸,而非取代或等同。此外,二人所論兼具落實尊重自由民主社會基本價值、強化公民意識、主張妥協精神,也更能回應審議民主論所受的挑戰。

第三篇由政治哲學專家林淑芬教授撰稿,名為〈鄂蘭人權視域下的政治創傷與照顧——以二二八平安運動為例〉。在政權民主化的歷程中,如何處理轉型正義,以恢復人性、重建關係,都是落實民主與人權時須處理的議題。林教授以「二二八平安運動」為例,展開論述。她特別從賦權(empowerment)的角度,發揮所謂「使成為主體」的觀念。這是讓受害家屬化被動為主動,轉而向社會發聲,激發社會人士的理解與參與。基本上,「二二八平安運動」致力於臺灣人心靈的重建,所以林教授認為只要臺灣仍然充滿對立與分歧,心靈依舊不安,那麼,人們仍需要懷著盼望,繼續前行。

本期在一般論文方面共收錄兩篇,第一篇是國立政治大學哲學系詹康教授的文章,詹教授透過大量史料的整理與解釋,詳細剖析明朝中葉桂萼的君逸臣勞思想,桂萼主張清靜無為與君逸臣勞的政治哲學,也不同意大有為君上的君侵臣職。詹教授論述清晰,證據充分,實為明代政治思想史提供很有價值的論文。

最後一篇是”Origen on Freedom of Choice and the Will”(歐利根論選擇的自由與意志)〉,作者是中原大學通識教育中心羅月美副教授。羅教授的論文聚焦討論歐利根(Origen)的自由意志概念,申論歐利根在他的《論第一原理》中不同意魔鬼的墮落是因為他的本性,而是因為他的自由選擇的意志這一前提。除了詳細探討論第一原理及駁斥瑟蘇斯二書外,羅教授引述柏拉圖理想國為證,以申論人並非被命定而是有自由意志,可以進行選擇,故而應為個人行為負責。流行的觀念認為奧古斯丁首創自由意志論點,經過羅教授的分析,我們可以看到歐利根已經提出重要的鋪墊,本文實為自由意志發展史的討論打開新的一頁。

202403 (69:1期)期所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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