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拒絕適用已生效,直到(僅以5人評議,逾數月之後勉強作成的)114憲判1判決宣告才「失效」的憲訴法10人評議、9人評決高門檻新規定,若非顛覆「時光不倒流」的人世鐵律,顯然已經「未審先判」認定其高度違憲疑義。即使該號判決理由極力自辯,逕依其判決新規定失效後恢復適用的現有總額2/3及1/2舊版規定,評議門檻依舊「少1人」、評決門檻也僅勉強達標。尤其,該號判決全然忽略參與評議成員反對、無視公開說明會專家諮詢意見,對屬於國會自治事項的議事攻防過程錙銖必較,執意作成該號判決的「勉強」多數竟然就本身程序處置及其理由說明均謬誤歧出,「生猛」程度直追「高度政治性及憲法所賦予權力之自主性」的國會議事,更讓旁觀者乍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