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平等教育法(下稱「性平法」)第1條的立法目的即說明:「為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消除性别歧視,維護人格尊嚴,厚植並建立性別平等之教育資源與環境,特制訂本法。」且在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下稱「性平法施行細則」)第2條第1項也提到:「本法第1條第1項及第2條第1款所稱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指任何人不因其生理性別、性傾向、性別特質或性別認同等不同,而受到差別之待遇。」是故從上述法條的內容觀察,平等權確實為我國建構性平法的基本權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