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旦知識庫
月旦知識庫 會員登入元照網路書店月旦品評家
 
 
  1. 熱門:
首頁 臺灣期刊   法律   公行政治   醫事相關   財經   社會學   教育   其他 大陸期刊   核心   重要期刊 DOI文章
中正財經法學 本站僅提供期刊文獻檢索。
  【月旦知識庫】是否收錄該篇全文,敬請【登入】查詢為準。
最新【購點活動】


篇名
營業秘密法不可避免揭露原則之探討:由我國台積電案出發
並列篇名
The Inevitable Disclosure Doctrine under Trade Secret Law: In Light of the Taiwan TSMC Decision
作者 陳龍昇 (Lung-Sheng Chen)
中文摘要

本文以我國台積電營業秘密侵害案件出發,探討營業秘密法不可避免揭露原則於美國法及我國法之適用爭議。按企業為保護其營業秘密,可透過保密條款、競業禁止約定等方式,約定離職員工對前雇主應負之義務。倘前雇主與離職員工間未簽署前開約定,則前雇主於其營業秘密受侵害,或有受侵害之虞時,亦得依營業秘密法規定主張權利。固然企業之營業秘密應予合理保護,然應考量採取對於員工生存權與工作權之保障影響最小之機制,始能顧及雇主與受雇人二造利益之權衡,亦不致悖於營業秘密法第1條所定之維護產業倫理與競爭秩序,調和社會公共利益之立法目的。是以,在保護營業秘密之同時,亦應衡酌員工因此所受之影響與工作選擇自由之限制,否則勢將影響與阻礙企業間之人才流動。我國既已肯認競業禁止約款之效力,亦有專法保護營業秘密,法院審理營業秘密侵害案件時,倘雇主以「不可避免揭露原則」作為其營業秘密有受侵害之虞的主張時,除應要求原雇主證明離職員工知悉為前雇主之營業秘密,且該營業秘密對新雇主具有相當經濟價值,以及客觀上前後職務相同或類似,且離職員工赴任新職,將不可避免會使用得自原雇主之營業秘密外,更重要的是,仍應舉證證明離職員工有違反誠信的不正行為,始能據為認定原雇主之營業秘密,將因被告赴任新職而不可避免遭揭露,而認定其營業秘密有受侵害之虞。

起訖頁 79-134
關鍵詞 營業秘密競業禁止不可避免揭露原則統一營業秘密法聯邦營業秘密法Trade Secretthe non-competing clausethe inevitable disclosure doctrinethe Uniform Trade Secret Actthe Defend Trade Secret Act
刊名 中正財經法學  
期數 202507 (31期)
出版單位 國立中正大學財經法律學系
該期刊-上一篇 商標作為商品之爭議:商標商品化之實務與理論
該期刊-下一篇 生前贈與遺產稅課徵之憲法爭議
 

新書閱讀



最新影音


優惠活動




讀者服務專線:+886-2-23756688 傳真:+886-2-23318496
地址:臺北市館前路28 號 7 樓 客服信箱
Copyright © 元照出版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權所有,禁止轉貼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