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及贈與稅法之法制,應注重民事法律(含相關法律)之時代變遷,配合對於被繼承人、繼承人及利害關係人間權利義務之轉變;尤其,在民事法律之規定,歷經時代變遷或相關憲法解釋後已重新立法或進行修法,遺產稅法制可能呈現無法完全配合民事法律之規範不足情形,此時縱然以法規命令或財政部解釋函令予以暫時填補,但仍無法達到稅捐法定主義之憲法基本要求。遺產稅之課徵,受到量能課稅原則及比例原則之憲法審查,應注意個別繼承人基本權利之侵犯程度,避免絞殺性之課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