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統上,球隊並不會自己生產運動商品,而是與生產及銷售商品之廠商簽訂專屬授權契約,然未獲授權者常亦希望從球隊之商標獲利。「商標商品化」產生巨大利潤,毫不令人意外地,商標權人要求使用其商標之襯衫、鑰匙圈、珠寶及其他消費商品均必須支付授權金,畢竟,該等商品之價值絕大多數來自於商標之魅力。然而,由歷史觀之,商標法之存在主要在防止消費者受到仿冒商品之欺騙,當商標本身就是商品時,仍賦予商標權人排他權無可避免會與商標法反競爭之價值發生衝突。而自從美國司法判決在1970年創設出商標商品化的權利後,強烈之爭議環繞其間,商標法學者可說不甚認同「商品化權」,因為假如無人會認為運動球隊得自行生產商品,也就沒有對來源混淆之可能。從而商標商品化之實務與理論,一言以蔽之,即商標理論下之脆弱原則、商標實務下之既成事實。